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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重庆市委关于开展2025年度团市委机关挂(兼)职干部推荐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12-13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34次

为深入贯彻落实群团改革工作要求,拓宽干部来源,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根据《重庆市群团机关挂(兼)职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渝委组〔2016〕23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挂职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19〕122号)要求,现将开展 2025 年度团市委机关挂(兼)职干部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兼)职干部的条件

到团市委机关挂(兼)职的干部由市有关直属团组织负责推荐,原则上从基层团组织、青年社会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优秀人才和各行各业综合素质好、热心青年群众工作的人员中择优选拔。

(一)推荐人选基本情况

1.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务实,敢于担当,甘于奉献。

2.熟悉共青团工作相关政策,或热爱共青团工作,善于联系服务青年群众。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 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科级及以下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 35 周岁,处级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 40 周岁。

5.原则上为公务员(含参公)、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在编工作人员。

(二)挂(兼)职审批要求 

1.推荐人选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报经上级主管单位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由直属团组织推荐至团市委。

2.兼职干部原则上推荐副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以上人选,需具备所兼职岗位相关的工作经验,能够为决策制定、工作谋划提供有益参考建议,有效协助部门工作开展。

3.挂(兼)任部门具体职务的,应提交干部任免审批表、现实表现材料,由团市委组织部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方可挂(兼)职。

(三)不得作为推荐人选的情形 

1.在县和乡镇街道工作的人员(包括县和乡镇街道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县直机关派驻乡镇街道机构工作人员)。 

2.未满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录用(聘用)人员。 

3.未满基层锻炼时间的新录用选调生。 

4.在援派挂职和驻村帮扶期间的人员。 

5.存在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情况。 

6.存在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情况。 

7.借调结束返回原单位未满 2 年的人员。 

8.按规定需要回避的人员。 

9.其他不适宜挂(兼)职的情形。 

二、挂(兼)职干部的日常管理

(一)挂(兼)职干部由派出单位和团市委共同管理。挂职干部主要由团市委负责教育、管理和监督,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支持开展工作,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每年向派出单位反馈一次挂职干部的思想和工作表现情况。派出单位要加强与接收单位的联系,跟踪了解挂职干部在岗工作、履行职责等方面表现。兼职干部以派出单位管理为主。 

(二)干部挂(兼)职期原则上为一年。干部挂职期间不承担原单位工作,不安排与挂职岗位没有直接关系的较长时间离岗学习,不参加出国进修等任务。挂职期满后,应及时返回原单位工作。兼职干部不脱离本职工作,负责参与所兼职岗位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参与重要议事决策,广泛联系青年群众。 

(三)干部挂(兼)职期间,不转行政、工资关系,原任职务不免。其中,挂职干部需转党(团)组织关系,参加团市委机关的党(团)组织生活。挂职干部的工资等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责。 

(四)挂(兼)职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重庆市群团机关挂(兼)职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挂职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执行。 

三、工作要求 

请市各有关直属团组织高度重视,把推荐干部到团市委机关挂(兼)职作为培养锻炼年轻干部的一个重要渠道,根据条件要求,严格认真推荐人选。推荐人选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报经上级主管单位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由市各有关直属团组织推荐至团市委。挂(兼)职人员正式确定后,要做好工作力量的统筹安排,确保人员全身心参与挂(兼)职工作。请于 2024 年 12 月 22 日前,将《团市委机关挂(兼)职干部推荐登记表》(附件)、《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材料扫描件、电子件发送至团市委组织部邮箱。


附件:团市委机关挂(兼)职干部推荐登记表

                                共青团重庆市委 

2024 年 12 月 11 日 

(联系人:汪琳薇;联系电话:68252549)